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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议申请书格式及范文1信访书信访人:高桂花,女,汉族,住新建路南关大桥北头西侧。 信访事项对新建路办事处拆迁房屋处理结果不服,故申请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我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一楼南北长,东西宽15M,二楼以上南北长,东西宽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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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书
信访人:高桂花,女,汉族,住新建路南关大桥北头西侧。 信访事项
对新建路办事处拆迁房屋处理结果不服,故申请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我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一楼南北长,东西宽15M,二楼以上南北长,东西宽19M,临街前墙与邻居高建民家的照齐。现在,尽管我的房子已经拆除,但土地证和房产证还在,邻居高建民家的房子也存在,都可以作为参照或参考。政府对我家房子的拆迁补偿,一没有实地丈量,二没有按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一份建筑草图计算拆迁面积。虽然我与办事处之前签订过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并未实际履行,我家应得的安置房也没有兑现。另外,其他拆迁户都是按三层补偿,单单对我家的房子按不足两层赔付,实在令我们全家感到非常不公。 综上所述,新建路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区域内所有拆迁户一视同仁,不应该无视客观事实,凭主观意断薄此后彼、另立规矩。恳请办事处领导重视我的诉求,尽快还我以公道。
信访人:高桂花
20xx年1月16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_〕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v^《信访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川府发〔20_〕19号)、^v^^v^公室、国家^v^《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_〕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川办函〔20_〕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攀枝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承担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复查(复核)申请书
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
(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
1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复查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
均由受理部门(国家xxx或有关委办局)向信访人所在地党政部门通报,有时通报直送党政一把手。于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不得不从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发,要求备加重视此事。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信访人走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访北京,中央各委办局是否接待这些信访人?如何看待他们的问题?这关系到地方所作的复查复核终结意见是否被认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信访人热衷进京上访,与我们现有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无关联。这种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访老户漫天要价的筹码,成了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顽症。
我们认为,在信访程序依法合理终结的前提下,只要信访部门依法合理地处理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保障了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信访人在信访程序终结之后仍然“重复访”、滥用信访权,那么,应该对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程序终结之后的“闹访”、“重复访”和其他滥用信访权之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操作上,应当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采用准用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方式。这种做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有人担心对这类滥用信访权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之间从来就不会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得不到体现,必然会让破坏法律权威性甚至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现,甚至形成抗法力量,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权威性付诸实施,不仅有利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彰显,反过来更会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对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并没有体现“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据大量资料和事实,却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过“反复做好说服工作”、“劝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非法治手段约束信访权的滥用,这治标不治本。因此,政府应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坚持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确实属于滥用信访权、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由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确实在信访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访事项没有依法办理就进入终结程序,对这类情况应具体分析,作为特例谨慎处理。因为这种情形尽管在表面上是终结了信访程序,但在事实上是一种违法终结,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应该重新启动信访程序,以真正维护信访权的正当行使秩序,这应该说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尽管完善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困难较大,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信访问题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一大热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近年来,在解决大量信访问题中信访工作本身也得到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明确方向,知难而上,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围绕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建设,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顺各种关系
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要被社会各方认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顺各种关系。
一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尽管《信访条例》规定,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以达到减少进京上访的目的。但这种理想化的设想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因为只要信访人进京上访不止,只要中央各委办局对信访事项仍具有交办权、督办权、通报权等,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难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同时,还应将最终的复核意见及时主动通过上级政府或直接与中央有关委办局沟通,以求得其指导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而言,处理单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见,统一口径,可大大减少信访工作系统内部的无效的重复劳动。从处理工作一开始,处理单位就应及时就处理意见与复查机关沟通,复查机关也应及时就处理(复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问题,与上级机关进行沟通和汇报,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保证适用法律、政策恰当,处理程序合法、严谨,为复查、复核工作打好基础。上级机关尤其是非垂直领导的上级机关,应从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信访条例》,负责任地搞好相关问题的复查或复核。 (二)做好信访复查复核的相关配套工作
按照xxx《信访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认认真真地将所有疑难信访事项走一遍程序。问题是,有些历史遗留疑难信访事项均有较为复杂的成因,这些事项大多数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视不够或其他原因,丧失了最佳机会,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访事项的三级终结只是就这些信访事项在信访程序中的处理终结,其他救济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访机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对信访人予以指导;信访人确有其他实际困难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获取救济。此外,对信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继续做好,以保证信访终结后的延续帮扶和教育,保持社会稳定。同时,需要设立一条渠道,专用于让不服终结的信访人宣泄情绪。 (三)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
现在信访复查复核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缺乏正确利益需求表达的能力,而政府信访部门的信访答复件又大都是就事论事的经验型答复,并没有就信访事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统的法律论证,这同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信访人和政府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政府信访部门与信访人之间很难进行沟通,双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台。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首先,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政府应指派专业援助律师给予法律援助,以帮助信访人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律师接待信访制度。第三,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xxx,女,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组xx号。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政府促进xx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xx区xx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xx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x州人xxx结婚,而不是南阳人,(xxx是xx市人,没有住房,是集体户口,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我的户口无法迁入x州。),所以我们婚后一直居住xx村并参加生产劳动(我们有自己的责任田),户口从未外迁过,有邻居及其同村村民可证明。
2、人口出生办理入户手续是天经地义的事,而xx村委却在 日召开专题会议,商谈我们母子的村民待遇问题,胁迫我父亲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签名(只享有这里的户口但不享有这里的村民待遇),否则不给我们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指定的《xx村村民规约》13条规定,“闺女出嫁后造成事实婚姻,不管户口转出与否,不论嫁往城市或农村均不分责任田及其他一切款项。”,严重损坏了我们母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母子二人的生存权。为了能让我的孩子入学,万般无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父亲签下他自己的名字。xx村委竟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信访复核申请书
被申请人:沙窝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_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_(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
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_»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v^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
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
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_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_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_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
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
事实与理由:
1、东沙信答字20_(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万元(1万元﹢万元=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_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
呈申请单位:
申请人诉求:按
年土地调整
人每人人均分得
亩分配或按原有承包亩给予返还。
申请人对
人民政府,号复查意见不予接受,理由有以下几点:
1、本申请人
年国外务工回来就向村民组和村委会要田了,不是现在才要!
2、本人的承包地是
年土地调整向村委会和村民组申请的应有的承包亩,与本申请人无关。
3、复查意见为什么有日期、数字及姓名的误差?(姓名在本人面更改)
由于县、乡一级政府有关人员对此事敷衍了事,保住村组相关人员的利益,提供虚假信息,不附合事实的依据。导致本申请人的权利被剥夺,时间被浪费,及心理负担严重。望
市领导给予公平公正地核查。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篇1: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国信发〔20_〕8 号
索引号: 信息分类:制度文件
名 称: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文 号:国信发〔20_〕8 号
生效日期:20_年12月10日 废止日期:
效 力: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xxx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 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复核机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把关。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
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国家xxx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 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篇2: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家xxx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_〕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办结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原办理机关应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行政机关主动核查,进行公开听证评议,作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当先进行听证。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 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各市(州)完成终结的信访事项,经市(州)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签字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对省直部门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
纳入省级审核认定的终结信访事项,须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
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上报终结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各环节工作情况必须详细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省xxx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终结数据库,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
省xxx指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各市(州)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篇3:全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目 录 1.
概述- 42.通用功能 ....- 8 .
系统 ......- 8 .
程图 - 13 .信
入口 .........- 14 .填
入口 .....- 16 .对
填写 - .
审查 .......- 29 .
送审 .......- 49 .
审查 .......- 62 .
状态 ....- 74 .
状态 ..- 76
4.
流程 .......- 77 .
登记 ....- 79 .信访件复查意见书编号入口 .- 80 .复
办理 .........- 85 .材料审查 .......- 86 .
审查 .......- .
延期 .....- 120 .
办结 - 131 .复核事项状态 - 137 1.概述 .定义
1) 认定终结:指国家xxx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认定功能”认定通过的所有终结信访事项的最终状态。
只有国家xxx认定通过的终结事项才显示此状态。 2) 程序终结:指未进入国家xxx“待认定终结”列表中的所有业务程序上已办结的信访事项状态。包括四种状态:
① 只有“处理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处理程序终结”; ② 有“复查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查程序终结”; ③ 省级复核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三级终结程序”;
④ 省级复核认定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认定程序终结”。
3) 提交: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使用“提交”的办理方式,将需要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交给登记单位内的部门办理。 4) 要件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工作,以确定是否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 5) 补充材料: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时,向信访人提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说明工作;或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请其提供解
释或说明的工作。
6) 受理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在确认信访人提交的复查、复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是否受理的业务判断。
7) 委托办理:指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后,由复查、复核机构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实际的复查、复核工作,并向信访人直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交办理情况说明。 8) 过程信息:用于记录在复查、复核实际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结论信息。
9) 终止审查:指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停止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如:信访人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达成了和解的一致意见。 10) 11) 12) 送达申请人: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术语标准。 延期: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术语标准。 受理时间:
① 复查、复核登记后,如果在15天内(不含)没有做出是
否受理告知的,则系统视为自动受理,信访事项状态自动变化; ② 在15天内(含)出具告知的,以出具告知时间为准,信
访事项状态变为“复查中”、“复核中”。
13) 受理时间做为计算复查、复核事项办理30天时限的起始时间。 14) 复查、复核办理方式: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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